(2015)翁法执字第19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志君与陈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君,陈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12-3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君,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玉杰,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玉杰于2015年3月30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玉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玉杰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玉杰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