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山东远图宏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山东远图宏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1302民督2号申请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汉涛,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申请人:山东远图宏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iec国际企业中心1207室。法定代表人:孙广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被申请人山东远图宏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进行市县区广播电视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根据其招标文件要求,申请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5万元。2016年9月22日申请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皮线光缆经验收合格,根据约定,被申请人应退还给申请人履约保证金5万元。为此,申请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山东远图宏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山东远图宏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远图宏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崇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柏庆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