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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白庙子乡白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5332800-6。法定代表人:袁海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树奎,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果庄子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森源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08号民事判决。2、依法确认《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相赁经营合同》无效,支持森源公司的诉讼请求。3、要求果庄子村委会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具体理由:一、涉案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涉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及第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铁矿资源租赁部分没有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至今未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涉案合同应该是虽已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协议条款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约束力,亦不产生定金给付的相关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还错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二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森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第五条第9项“整合后的迁西县白庙子乡果庄子铁矿采矿许可证目前尚未得到批准,由乙方(即森源公司)依法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范围内资源未开采完毕的,由乙方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经营期间内批准扩界后的采矿许可证范围深部及周边具有可开发利用资源的,乙方可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和延伸开采深度)登记手续,上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过程中不得改变企业名称和经营性质;”的约定,已明确告知了涉案合同所涉及铁矿的现状及开采手续由森源公司负责办理。由于森源公司未能如约办结开采手续导致该铁矿不能正常生产,其法律后果与果庄子村委会无关。森源公司申诉中所主张的理由,均属于其签订合同前应当考虑的商业风险,而不属于果庄子村委会的合同义务,森源公司不能以此主张涉案合同违法无效。综上,森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立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