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2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颖申请执行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颖,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2790-1号申请执行人任颖,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任颖申请执行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封高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建业森林半岛小区8号楼1-3层6号的房产一套。高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颖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4月28日,竞买人董舒扬以722632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6号建业森林半岛小区8号楼1-3层6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前项所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董舒扬所有;三、买受人董舒扬三十日内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涛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