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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黄明、陈飞等申请执行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陈飞,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飞等被执行人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钟山中路83号,注册号520200000015908,组织机构代码72216740-0。法定代表人张志胨,系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明、陈飞等申请执行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一百多万余元。多案以(2017)黔0222执1073号为合并执行案号。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六盘水盘县支行有存款,账号73489999960000300018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贵州弘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六盘水盘县支行账号734899999600003000184上的存款只进不出,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