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克永与孙浩、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克永,孙浩,魏平,梁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541号原告:蔡克永,男,1965年3月2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孙浩,男,1988年4月6日生,住新沂市。被告:魏平,女,1986年12月17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梁怀刚,男,1963年10月12日生,住新沂市。原告蔡克永诉被告孙浩、魏平、梁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蔡克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克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克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蔡克永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