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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克永与孙浩、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克永,孙浩,魏平,梁怀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541号原告:蔡克永,男,1965年3月2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孙浩,男,1988年4月6日生,住新沂市。被告:魏平,女,1986年12月17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梁怀刚,男,1963年10月12日生,住新沂市。原告蔡克永诉被告孙浩、魏平、梁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蔡克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克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克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蔡克永负担(已付)。审判员 肖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