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兴达物资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兴达物资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安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538号原告:焦作市兴达物资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龙源湖小区7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高小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曜,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原告焦作市兴达物资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兴达物资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兴达物资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73元减半收取计12336.5元,由焦作市兴达物资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立军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孙若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