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6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与田洪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52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与被告田洪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4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二段“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洪进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田洪进负担”。审 判 长 黄晓娟审 判 员 罗 帆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