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三军、赵声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三军,赵声栋,威信县寰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三军,男,出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声栋,男,出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信县寰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麒麟新区麒麟路。法定代表人曹阜金,董事长。上诉人郑三军因与被上诉人赵声栋、威信县寰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的郑三军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缓交情形,不准予缓交,同时向郑三军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三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