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军辉与司瑞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辉,司瑞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246号申请人:赵军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生。被申请人:司瑞瑞,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辉诉被告司瑞瑞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军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司瑞瑞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御景嘉苑12号楼1单元180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彭博以其所有的豫B78P**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司瑞瑞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御景嘉苑12号楼1单元180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彭博所有的豫B78P**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红军审 判 员 邓 娜人民陪审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