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治霞与梁学付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治霞,梁学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治霞,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学付,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再审申请人孙治霞因与被申请人梁学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治霞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涉案房屋漏水、外观设计不规则,质量有问题,梁学付应赔偿建房费用11万元、物品损失2万元,支付死亡赔偿金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学付承建的项目内容系包工不包料,建房材料由孙治霞自行提供。虽然涉案房屋存在漏水情况,但漏水的原因是否系梁学付施工工序存在瑕疵,还是因孙治霞提供的材料所导致,该项因果关系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作出认定。诉讼中,孙治霞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拒不申请对该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二审中,孙治霞虽要求鉴定,但不愿交纳鉴定费。因孙治霞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漏水系梁学付施工所造成,孙治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孙治霞主张涉案房屋外观设计不规则,导致其丈夫死亡而要求梁学付承担死亡赔偿金10万元的请求。因该房屋并未经相关部门规划设计,也无相关的设计图纸。故原判对孙治霞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孙治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治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审 判 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