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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严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严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1498号原告:刘玉华,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严肃,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刘玉华与被告严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借款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2月7日以家庭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刘玉华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严肃,2014、12、7。原告支付给被告2万元现金,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刘玉华陈述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2万元,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2万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严肃向原告刘玉华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被告严肃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严肃偿还原告刘玉华借款2万元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严肃负担,此款原告刘玉华已预交,被告严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付给原告刘玉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