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伟、谭秋彬、罗晨民没收作案工具案(2016)川1028执1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谭秋彬,罗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415号之一移送机关:隆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伟,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谭秋彬,男,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晨民,男,1997年1月3日。本院在执行隆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伟、谭秋彬、罗晨民没收作案工具一案中,需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伟作案工具长安面包一辆,价款入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伟作案工具长安面包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