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正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秦晓明,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吉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1035522.98元,并支付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0元、执行费131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分4次,支付60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妍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