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与韩显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韩显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294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董平,男。被告:韩显庭,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与被告韩显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的经营者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显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3月12日购买玉米种子款(银河160)2100元;2.被告给付催款车费4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2日,被告购买原告玉米种子(银河160)30袋,每袋单价80元,合计金额2400元,当天被告交付订金3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韩显庭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经营种子、化肥零售。2016年3月12日,被告韩显庭在原告处购买种子(银河160)30袋,每袋单价80元,合计金额2400元,韩显庭交付订金300元,并在农作物种子销售统一收据欠款人处签字。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已将种子(银河160)交付韩显庭,韩显庭负有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现韩显庭未依约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要求其支付价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放弃对催收车费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显庭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老董农资商店种子款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显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