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督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栾文娇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文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52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乾安镇宇宙大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被申请人:栾文娇,女,住乾安县。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无法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本案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