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会华与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会华,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12号原告:柳会华,女,汉族,1991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曾祥锋,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龙,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生,住肥西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柳会华与被告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柳会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柳会华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