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补家英与补家培、毛翠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家英,补家培,毛翠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167号原告:补家英,男,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华,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补家培,男,务农。被告:毛翠珍,女,务农。原告补家英与被告补家培、毛翠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补家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补家培、毛翠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补家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补家培、毛翠珍立即将通行道路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补家英与补家培、毛翠珍系相邻关系,补家英门前的人行道是1982年修建的,为历史老路。补家培、毛翠珍于2016年10月无故强行将该路挖毁,给补家英的通行造成严重的影响,补家英多次找补家培、毛翠珍协商处理并经村委会调解未果。补家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补家培、毛翠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补家英与补家培、毛翠珍系邻里关系,两家素有矛盾。补家培、毛翠珍的房屋滴水外与牛栏之间有条村民集体所有的通道,该通道由组级公路通向补家英门前的晒坪,为公共用地。2016年10月,补家培将该通道挖烂、路面毁坏,使得补家英进出家中通行不便,经村、组及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故补家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家培、毛翠珍将该通道恢复原状。上述事实,有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人民政府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照片及补家松、补荣汶、补家涛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补家英与补家培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补家培强行将补家英进出住宅的必经通道挖烂、毁坏。该通道系公用地面,补家培的行为影响了补家英正常通行,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补家英提出要求补家培将该通道恢复原状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补家英提出要求毛翠珍将该通道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补家英未提交证据证明毛翠珍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补家培、毛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补家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龙降村小塘坪组组级公路通往补家英住宅被其毁坏的通道予以恢复原状;二、驳回补家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0元,由补家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国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