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陆继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陆继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52号1001、1003室。法定代表人:近藤成俊(KONDOSHIGETOSHI),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奕,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继欣,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陆继欣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