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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阳平与陈炳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阳平,陈炳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909号原告:蔡阳平,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陈炳禾,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蔡阳平与被告陈炳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阳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蔡阳平负担。审 判 长  林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