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阳平与陈炳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阳平,陈炳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909号原告:蔡阳平,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陈炳禾,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蔡阳平与被告陈炳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阳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蔡阳平负担。审 判 长 林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全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