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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赖兴盛与郑高体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兴盛,郑高体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79号原告:赖兴盛,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郑高体,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赖兴盛与被告郑高体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赖兴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赖兴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赖兴盛负担。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