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抚松县安信装卸有限公司与刘秀红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22号关于申请人抚松县安信装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秀红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7)吉062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安信装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4,18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11日分别对被申请人刘秀红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存款可供保全。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