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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尤泽福非法狩猎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泽福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泽福,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宁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9月18日假释,2015年3月5日假释期满。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尤泽福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闽0430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尤泽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尤泽福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泽福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尤泽福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尤泽福撤回上诉。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30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志  强审判员 林  广  伦审判员 谢  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红(代)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