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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小二与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二,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154号原告:陈小二,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二诉被告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告周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00元,并承担车旅费、生活费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普通朋友关系。2016年4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用作生活费用,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交给被告5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且原告两次亲自前往被告家中催款花去车旅费、生活费5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周宇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500元,但暂时没钱还,过一段时间再还。不同意承担车旅费、生活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用作生活费用,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交给被告5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5000元,欠条上没有关于利息的记载,后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支付宝转账交易截图打印件,以及���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宇从陈小二处借款5000元,有借条及支付宝转账交易截图打印件予以证实,且被告也当庭认可收到借款5000元,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本金。虽然借条上没有利息的记载,但原告提出该主张后,被告自愿承担500元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催款过程中发生的车旅费、生活费500元,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间对此有特别约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二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00元���合计5500元;二、驳回原告陈小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