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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日风、钟月皓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日风,钟月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本院于立案执行何某某申请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赖宝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