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催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红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77号申请人:周红伟,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大成桥镇成功塘村檀树组。申请人周红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申请人周红伟持有的号码为3060443015734201、3060443015734204、3060443015734191(付款行广发银行中山绩东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格星五金电器厂,票面金额294000元、114000元、238000元,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3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周红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翠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