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娜与张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张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955号原告:刘娜,女,住珲春市。被告:张忠华,男,住珲春市。原告刘娜与被告张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忠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张忠华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20日,月利率1.5%,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50%。2016年2月23日,我按照张忠华的指示将5万元借款汇入其指定账户。张忠华至今仅偿还利息1350元,本金至今未偿还。现仅主张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张忠华逾期未进行答辩。刘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2月20日借条、2016年2月23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此证明借款事实及款项已交付。本院经庭审调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张忠华与刘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忠华应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5%,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50%,现刘娜仅主张利息1万元系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刘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张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