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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佟爱威与张亚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爱威,张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64号原告:佟爱威。被告:张亚军。原告佟爱威诉被告张亚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佟爱威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佟爱威与被告张亚军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佟爱威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爱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佟爱威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