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佟爱威与张亚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爱威,张亚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764号原告:佟爱威。被告:张亚军。原告佟爱威诉被告张亚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佟爱威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佟爱威与被告张亚军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佟爱威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爱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佟爱威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