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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宋力与驻马店市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力,驻马店市政府,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初21号原告宋力,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住确山县。被告驻马店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星,市长。第三人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战营,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力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及土地登记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宋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力承担。审判长  李洪宇审判员  阮晓强审判员  胡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