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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锋、孙丽芬等与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锋,孙丽芬,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298号之一原告:周锋,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现住平果县。原告:孙丽芬,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骞,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房。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琼,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路**排**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原告周锋、孙丽芬与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锋、孙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周锋、孙丽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