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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王林峰、李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王林峰,李雪华,桐乡市盛韵皮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182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27号禾兴商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66985240Q。代表人:卢雅芳,行长。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峰,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李雪华,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桐乡市盛韵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工农路78号,���织机构代码:56237480-5。法定代表人:李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王林峰、李雪华、桐乡市盛韵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