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阮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阮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814号原告:王某,女,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2门***室。被告:阮某,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2门***室。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阮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肖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