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吕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4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吕宁,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午村人镇西古头村人。本院在执行吕宁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骐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