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执监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本溪市通通润滑油厂与本溪海大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溪市通通润滑油厂,本溪海大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执监380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通通润滑油厂,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陆彬,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本溪海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本溪市通通润滑油厂与被执行人本溪海大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17)辽0504执253号立案执行该院(2009)明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09)明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调解书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宝玉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马佳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