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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9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与王志凯、邱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王志凯,邱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80号之二原告:王怀亭,男,1938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马善萍,女,1969年10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辉,男,32岁,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旭,男,1990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志凯,男,1987年6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邱娜,女,1985年10月1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诉被告王志凯、邱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保全费890元,由王怀亭、马善萍、王辉、王旭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