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安伟与民权原路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伟,民权原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294号原告:张安伟,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原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苏州路西侧兴业路南侧(伟艳三原色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74994411M。法定代表人:姚永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伟与被告民权原路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