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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德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算,男,1979年10月28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桂031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德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伞、镊子一把,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德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德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德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德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德算撤回上诉。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7)桂031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邓陆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