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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亭,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孔明,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长江东路666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喜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