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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兵与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285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枢街8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局局长。被告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新村**号楼*楼。法定代表人朱卫华,该办事处主任。原告王某不服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博代理审判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志良书 记 员 刘雪纯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