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148魏福全与张家港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全,张家港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148号原告:魏福全,男,194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皇潇丽,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粮食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龙凤清,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福全与被告张家港市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魏福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福全申请撤��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福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