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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0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034号原告:于某甲,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被告:于某乙,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甲撤回对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占厚代理审判员  黄金国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