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岳水连与党计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水连,党计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岳水连,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党计锁,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关于申请执行人岳水连与被执行人党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4)柳执字第198-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党计锁的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党计锁已扣留的工资收入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