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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培军与被告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军,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349号原告:李培军,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武晓英,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武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静卫,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李培军与被告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李培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计1639.5元,由原告李培军负担。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李春珍人民陪审员  任宪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