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威,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韩威饮酒后驾驶陕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高新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韩威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45.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威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韩威判处三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韩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晓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相丽华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