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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尚尚投资有限公司、郭义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尚尚投资有限公司,郭义财,陈水妹,卓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尚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赵先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郭义财,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宁德市古田县,现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水妹,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宁德市古田县,现住建瓯市。系郭义财之妻。被执行人:卓盛生,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现于武夷山。申请执行人厦门尚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义财、陈水妹、卓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义财、陈水妹、卓盛生支付136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7040元,执行费1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裁定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郭义财、陈水妹名下坐落建瓯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并冻结被执行人郭义财、陈水妹银行存款。我院查封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被执行人郭义财、陈水妹银行存款不足支付本案款项,被执行人卓盛生现于武夷山,其在政和的房产因欠政和农行贷款已由政和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晖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