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昉、刘国庆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昉,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张昉,女,55岁,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刘国庆,男,53岁,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张昉申请刘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庆应支付申请人张昉案款586625.0元,承担执行费8266.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国庆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6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 许孔富代审判员 饶陆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