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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福才、黄文武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福才,黄文武,姚平,黄土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福才,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武,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原审第三人姚平,女,成年,汉族,住化州市。原审第三人黄土明,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上诉人黄福才因与被上诉人黄文武、原审第三人姚平、黄土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追加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是陈瑶平,但原审追加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是姚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福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邹辉球审判员 阮树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群速录员 李松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