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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军声与林泰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声,林泰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650号原告:卢军声,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泰和,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军声与被告林泰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卢军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军声以欲与林泰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军声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卢军声负担。审判员 周  靖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好珠(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