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104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方红、盛方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方红,盛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49号之六申请人:江方红,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盛方云,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江方红与被执行人盛方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方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盛方云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方云名下价值11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