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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文机群与江北区齐雲阁足浴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机群,江北区齐雲阁足浴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065号原告:文机群,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江北区齐雲阁足浴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经营者:邓之宇,详细信息不详。原告文机群与被告江北区齐雲阁足浴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文机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机群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机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文机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黎 来源:百度搜索“”